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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对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下简称“上海世博会”)的捐赠,规范捐赠和爱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世博会事务协调局(以下简称“上海世博局”)受上海世博会组织委员会和上海世博会执行委员会的委托,统一接受捐赠。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上海世博会或上海世博局的名义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
第三条
向上海世博会的捐赠(以下简称“捐赠”),是指中国境内外捐赠人自愿无偿向上海世博会提供财产,由上海世博局统一接受,并用于上海世博会的筹办工作。
第四条
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捐赠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上海世博会捐赠财产。
第五条
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六条
捐赠财产包括现金和非现金(实物、技术和服务)形式,但下列捐赠物品不予接受:
(一)弃旧物品;
(二)易腐、易烂、易变质等难以保存的物品;
(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
(四)不符合世博会举办宗旨的物品;
(五)其他不宜接收的物品。
第七条
上海世博局应根据上海世博会筹办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上海世博网、《上海世博》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接受捐赠的银行帐号、负责接受捐赠事务的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有捐赠意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与上海世博局联系,表达捐赠意愿,说明拟捐赠财产的数额,以及是否指定捐赠用途等事项。 第九条
需要签订捐赠合同的,由上海世博局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应明确捐赠财产的数额、质量及用途等具体事项。
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合同,按照捐赠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交捐赠财产。
上海世博局根据捐赠合同的约定接收捐赠财产,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包装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质量等方面的标准。
捐赠人应承担在上海世博局指定地点移交捐赠财产前所发生的运输、仓储、保管等相关费用。
捐赠人有权向上海世博局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境外捐赠实物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从事捐赠工作的上海世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世博局制定的相关制度。对于违反职业纪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捐赠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均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或上海世博局投诉。
第十三条
捐赠工作应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有序地开展,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上海世博局定期公开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世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10年12月31日终止。 |